重要提示:
1、根据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2年的票面利率为8.00%,在本期债券的第2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年利率为8.00%并固定不变。(注:1个基点为0.01%)。
2、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2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回售价格:100.00元/张。
4、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7新研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后一个交易日,“17新研01”的收盘价可能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利率调整:“17新研01”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人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年利率为8.00%。
5、票面利率调整公告日:2019年7月11日。
6、回售登记期: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7日(限交易日)。
7、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年8月8日。
8、 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利息。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新研01,114203。
3、发行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4.00亿元。
5、债券存续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2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8.00%,后1年的票面利率为8.00%。
7、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2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1年票面利率为前2年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1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8、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票面利率的调整。
9、起息日:2017年8月8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本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金兑付和利息支付的方式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金兑付和利息支付的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2、信用等级:本期债券无评级。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4、挂牌时间及地点:2017年10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2年(2017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票面年利率为8.0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2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2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后1年(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的票面利率为8.00%并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7日(限交易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合计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00元。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期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决定。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8月8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年8月8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8.00%。每1手“17新研01”(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0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80.0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期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一)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智
联系电话:0991-3736150
传真:0991-3736150
(二)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超
联系电话:010-66551309
传真:010-66555435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楼
联系人:周宁
电话:0755-21899327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