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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者:牧神农机 发布日期: 2019-09-03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加了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能够更好地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性发展,并能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章程》中8.1.7条项下利润分配时对于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标准,《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对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将《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中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项下的对于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重新定义,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修订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者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修订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进行的,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切实需求,我们同意对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关于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标准的定义进行修订,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海银                             陈建国                                杨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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